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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香港外汇投资有限公司被暂时吊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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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iro
时间:
2008-1-31 18:19
标题:
[转] 香港外汇投资有限公司被暂时吊销牌照
来自香港证监会的消息·2008年 1月 29日
香港外汇投资有限公司被暂时吊销牌照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
上诉审裁处
)
作出临时命令,从香港时间
2008
年
1
月
30
日
(
星期三
)
上午
4
时起,暂时吊销香港外汇的牌照(注
1
),直至上诉审裁处于
2008
年
7
月
15
及
16
日就一宗相关案件的上诉进行聆讯并作出裁定为止(该项临时命令)。
上诉审裁处主席石仲廉法官
(The Hon Mr Justice Stone)
昨天在聆讯香港外汇要求上诉审裁处复核证监会撤销其牌照之决定(注
2
)的申请时,作出了该项临时命令。
证监会作出上述决定,是因为发现尽管证监会已多次发出警告并已曾经采取行动(注
3
),但香港外汇仍没有实施合理和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其职员进行无牌活动;因此其牌照应予撤销。
香港外汇对于其多次犯有该类缺失并无争议,但却辩称按有关情况的严重程度不应撤销其牌照。香港外汇提议以暂时吊销牌照一个月及判处罚款作为惩罚,惟上诉审裁处否决了该项提议,并决定:
★
暂时吊销其牌照五个半月,实时生效;
★
搁置证监会撤销香港外汇牌照的决定,直至
2008
年
7
月
15
日的进一步聆讯为止。
香港外汇今天寻求上诉法庭颁令紧急搁置该项临时命令,而上诉法庭已在今天下午较后时间进行的聆讯中驳回有关申请。
关于暂时吊销牌照的安排
根据该项临时命令,从明天
(
星期三
)
上午
4
时起,直至
2008
年
7
月
15
日为止,香港外汇将不能:
★
为新客户进行任何杠杆式外汇交易业务;
★
接受及执行来自现有客户的新买卖盘。
证监会已与香港外汇就暂停该公司的持牌活动而需在管理方面作出的安排,包括将可确保现时持有未平仓盘的客户不会受到损害的安排,进行商讨。该等安排包括:
★
香港外汇将继续进行持牌活动
60
天以确保客户款项得以归还及客户的持仓得以有秩序地结清;
★
与职员、客户及市民大众保持沟通;
★
持续受证监会监察并与证监会保持沟通。
客户如欲得知更多详情,可致电以下热线与香港外汇联络:
3180 8911
、
3180 8912
、
3180 8913
、
3180 8914
或
3180 8915
。
完
备注:
1.
香港外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
3
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受规管活动。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有权对获其发牌的商号及个人施加纪律制裁。凡证监会决定对某持牌人施加纪律制裁,该项制裁将于该持牌人有机会要求上诉审裁处复核该项决定后方可生效。上诉审裁处是由高等法院法官石仲廉法官担任主席的独立组织。上诉审裁处就有关案件进行独立聆讯,并能够确认证监会的决定或根据所获证据作出新的决定。
3.
在
2004
年至
2007
年期间,香港外汇及其职员曾因九项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包括关联公司讯汇金业有限公司所雇用的职员因联同香港外汇作出违法行为而被定罪的事件)。证监会亦曾两次就同类活动公开谴责香港外汇。
最后更新日期
: 20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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