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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FA职业操守的标准上来说 佣金内返是不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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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9-8 12:1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Ⅵ(C)披露介绍费(Referral Fees)
    成员和考生必须向雇主、客户和潜在客户披露其本人因推荐客户而收受或支付他人的好处。通过这样,雇主、客户和潜在客户能够衡量服务的真正成本,以及是否无偏见的。所有类型的好处费都必须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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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0:47:07 | 只看该作者
说的是CFA的道德标准,是金融行业的最高标准。

我一般建议顾问户这样做。有潜在顾问户曾请我关照,如果客户咨询说IB多少佣金,就按照他说的标准来说。我比较遗憾,没法帮他。如果问我,一定按照IB网页的说法来说。
3#
发表于 2011-9-11 09:15:05 | 只看该作者
所有类型的好处费都必须被披露:   是否意味着,在IB代理处开户,要被明确告知会被加佣?
2#
发表于 2011-9-10 11:50:17 | 只看该作者
不返就不返,找那么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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